第一条 为规范对教职工健身中心的管理,维持健身中心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健身中心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前台服务员和保洁员从事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健身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对外服务。
第四条 健身中心实行收费健身的运行方式,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薪酬和设施设备维护,校工会工作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五条 健身中心收费标准由福利委员会审议、主席办公会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实行优惠。
第六条 健身中心的收费工作由校工会财务人员负责,收取的经费全部上交学校专用账户,并为教职工开具学校内部结算单。
第七条 健身中心仅对健身会员开放,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八条 健身中心日常开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定节假日不开放。非开放时间,健身会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九条 健身中心设立瑜伽舞蹈室、健美操房、器械健身房、动感单车室等,配备相应器材设备,根据现有条件和教职工需求开展相应健身活动。
第十条 健身会员根据办卡类型参加相应健身活动,不能参加其他项目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健身中心的健身器材设备只供在健身中心内部使用,任何器材设备一律不外借。
第十二条 健身中心配有更衣室、卫生间、淋浴设备等,为教职工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更衣室储物柜免费提供给会员临时使用,会员如有需求须到前台领取钥匙,用后立即归还。如需长期使用储物柜,需按规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为提高健身中心使用效率,部分场地在空闲时段可以对校内单位和个人租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健身中心的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运动环境,健身会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健身会员须凭本人会员卡在开放时间到服务台登记后进入,非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禁止酒后进入健身中心,不得将小孩带入,不得将宠物带入。
(二)进入室内活动须按要求着装,穿着适合所从事运动的服装和鞋子。
(三)会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禁止假公济私,私自拉业务、带私教。
(四)讲文明守公德。禁止在室内及周边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及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禁止赤身训练,不得长时间占用健身器材,健身结束后要将活动器材放回原处。
(五)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乱刻乱画、张贴广告,禁止在室内进食、吸烟。
(六)规范使用健身器材设备。要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功能,按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材。如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请教练给予必要的说明和示范,不得违规操作。
(七)爱护公共财产。爱惜器材设备、保持器材设备卫生,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不得让器械发生猛烈碰撞或发出较大声响。不得随意拉拽、挪动、拆卸器材,不得用器材打闹取乐,不得将室内物品带出。
(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饭后一小时内、血糖偏低、睡眠严重不足者,以及其他任何身体不适者,请事先告诉教练人员,在教练的推荐保护下使用适合自身的设施,不得擅自从事剧烈运动。
(九)运动时要量力而行,若有头痛、头晕、心率不齐、胸闷,不适应疼痛、呼吸急促或虚脱等身体不适现象,应立即停止训练,并告知教练予以帮助。
(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个人物品应存放在储物柜内,离场时要及时清点、全部带走。
第十六条 健身会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造成的一切损失照价赔偿。对严重破坏环境、扰乱秩序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健身中心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会办公室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私自拉业务、带私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