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工会文件 > 正文

西南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撰稿: | 编辑: | 审核:| 发布日期:2018-12-18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会条例》和《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南大学工会委员会西南大学部门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

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

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学校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存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上级工会向学校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部门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 学校工会返还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将会员会费全额

返还给部门工会的收入。

(二) 学校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向

部门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三) 二级单位行政补助收入。是指二级单位行政依法依

规并列入单位年初预算的对部门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师资费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学校工会开展全校性职工文化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除高档、专业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每人低于2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学校工会开展全校性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鞋子),每两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学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鞋子),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2.学校工会及部门工会参加大型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人以内;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人。

3.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单项团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部门工会不得配套发放;部门工会自行举办文体活动奖励可参照学校标准执行;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

4.因文体活动特殊需要,活动期间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伙食补助标准,即早餐10/人,午餐45/,晚餐45/人。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规定的差旅费和交通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工作餐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5.部门工会组织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本单位所在城市周边或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且一年不能超过两次秋游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规定执行。

6.部门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

7.元旦、春节举办联欢,根据需要可购买干果、水果等,设置奖项,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8.教职工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报学校工会批准同意后,报名费凭发票实报实销,其余费用参照上述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根据《西南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西校工〔20147号)社团需要,学校工会每年资助所属社团不超过5000的活动经费,部门工会可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的宣传活动所需的广告制作、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演讲比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节假日慰问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学校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每人不得超过3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学校工会可以给予1000元以内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合法生育。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会员500元以内的慰问品。

5.工会会员退休并离岗。学校工会可以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工会会员生病住院。部门工会可以每次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不得超过2次。

7.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去世,部门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教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优先安排患慢性病、职业病、工伤等急需疗养康复的以及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苦脏累险工种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教职工,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疗休养地点原则上限于市内、时间不超过5天、疗休养费用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组织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教职工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教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学校工会据实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用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市内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外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到收费旅游景点,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开展疗休养活动要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合同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活动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学校及部门工会根据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职工书屋、阅览室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的经费来源、竞赛标准、表彰奖励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发〔201715号)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学校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按照《重庆市工会社会化工作者实施细则(试行)》(渝工发〔201751号)执行。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五年评选二次,每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会员人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部门工会主席对部门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审批;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学校工会部门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部门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部门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二十七条  工会会员结婚、合法生育,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慰问。男女双方都为学校教职工的,女方所在部门工会负责向学校工会申请和报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南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附中、附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