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费是工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有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推进工会自身建设、实现工会工作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的物质保证。工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工会的一项基础工作,工会各级组织应做到“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会员满意”。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须按时按标准缴纳。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经教育拒不改正,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条 工会会费收缴范围为加入学校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 工会会费收缴标准为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缴纳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费实行按月缴费。“双肩挑”人员在管理岗位所在部门缴纳会费;新批准入会的会员自批准当月开始缴纳会费;调入我校的教职工依据原单位缴纳会费截止月份,自下一个月起缴纳会费。
第七条 工会会费收缴工作由部门工会组织委员具体负责。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工会可按工会小组进行收缴。会费收齐后,须连同《工会会费收缴明细表》到校工会财务室入账。
第八条 部门工会上交的工会会费全部返还,计入学校工会账目下的部门工会分账号。
第九条 工会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部门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用好工会会费。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弄虚作假。要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健全收支账目。每一项支出都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后到校工会财务室报账。
第十一条 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要公开透明。各部门工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